从春晚金曲到法条:我们唱了二十多年的《常回家看看》

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10:12

“常回家看看,哪怕给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有首歌,从1999年的除夕夜开始,就住进了无数中国人的记忆里,成为了我们童年时常哼唱的曲调。从2013年开始,“常回家看看”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成为每个子女实实在在的法定义务。

01

法律上,多少岁算“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02

“常回家看看”是法定义务吗?

是的,这不仅是道德规范,更是法律义务。赡养老人,不仅是经济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是精神危机,法律规定,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他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尹某某诉尹甲、尹乙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1与宋某2系父女关系,宋某1于1997年离婚时,宋某2已成人并独立生活。宋某1再婚后,宋某2虽然生活在成都,但双方却少有往来。为此,宋某1以宋某2未履行赡养义务,从未主动看望,亲友聚会时也不予理睬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宋某2在重要节假日或约定时间写信、打电话、探望慰问原告。

【法院裁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以及第十八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基于此,对原告宋某1要求被告宋某2联系原告并对原告予以看望关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除原告宋某1生病住院需陪护外,正常情况下,被告应每二个月至少到原告居住处看望关心一次;元旦、端午、重阳、中秋、国庆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

03

子女签协议,约定由一方代表探望,

合法吗?

精神慰藉不能代劳。子女之间可以就经济供养和生活照料进行分工,但“精神慰藉”是每个子女都必须亲自履行的义务,不能约定“由某人代表全家探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从一首循环播放的金曲,到一项写入法典的义务。“常回家看看”,承载了一个民族最深重的情感与最基础的伦理。法律所能规定的,是最低的探望频率;而亲情所渴望的,是最高浓度的陪伴。这个新春,当熟悉的旋律再度飘满大街小巷,愿它不再只是背景里的怀旧之音,而是我们推掉应酬、踏上归途的温暖序曲。回家吧,法律在背后,亲情在前方。


责任编辑:张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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