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爆破协会会长涉罪不起诉,刚过两月再被调查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11:43 1151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鲁畅 李静
贵州省黔东南州爆破行业协会会长、黔东南州众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众力公司”)前董事长、股东宋天培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他因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买卖爆炸物、寻衅滋事及职务侵占四项罪名被移送审查起诉。后经黔东南州罗甸县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今年8月对宋天培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两个多月后,众力公司突然又收到了黔东南州雷山县公安局发出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宋天培的辩护人张律师对此表示不解。他指出,在宋天培已获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再次对其名下企业展开调查令人困惑。且此次调查并非针对此前“证据不足不起诉”所涉罪名的补充侦查,而是以行政案件名义对众力公司进行核查,涉嫌滥用职权。
原案回溯:
多地公安机关侦办,证据不足终获不起诉
据黔东南州罗甸县检察院8月8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10月,三穗县公安局以宋天培涉嫌强迫交易、非法买卖爆炸物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经三穗县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期限后,三穗县检察院于2025年5月向三穗县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6月由贵州省检察院指定黔东南州罗甸县异地管辖。
经罗甸县检察院审查认定,宋天培作为黔东南州爆破行业协会会长,组织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等相关行为,在犯罪客体与主观方面均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宋天培向凯里市煤矿企业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系在凯里市政府及市公安局授意下实施,该政府行为阻却了其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此宋天培向凯里市煤矿企业提供民爆物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而另一涉及黔东南州天柱县的非法买卖爆炸物的指控,则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关于宋天培在未经黔东南州颐佳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把账户资金91万余元转入其个人账户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该行为虽有不当,但其目的在于追索债务,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公司股东事后亦对债务予以确认并履行清算程序,未对公司权益造成实质侵害,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另外,针对三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的宋天培等人涉嫌对某房地产项目阻工并构成寻衅滋事的问题,罗甸县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宋天培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鉴于此,罗甸县检察院依法对宋天培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质疑:
“不起诉”后警方再度调查,涉嫌滥用职权
在罗甸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两个多月后,众力公司雷山项目部又突然收到了雷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要求调取该项目部自2020年以来在雷山实施的爆破作业工程施工日志、出入库登记台账、合同备案等资料。据悉,目前该公司已配合雷山县公安局提交了这些资料。
宋天培的辩护人张律师表示,此次调查的不合理之处在于,“这并非针对此前证据不足的两项罪名进行补充侦查,而是转向调查众力公司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例如炸药仓库的合法性及公司经营是否正常等问题。”
据张律师介绍,众力公司雷山项目部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被问及“库房从2016年至今的核定量”“库房租赁合同”“库房地址”等内容。
而罗甸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明确:宋天培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和“职务侵占罪”,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罗甸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另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对错误逮捕确认的批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该刑事案件审查程序的终结,是对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有罪作出的决定。该犯罪嫌疑人即是无罪。
张律师指出,此次调查并非针对此前“证据不足不起诉”所涉罪名的补充侦查,而是以行政案件名义对众力公司进行核查,涉嫌滥用职权。
11月27日,记者就此事询问雷山县公安局办公室,被告知联系治安大队。治安大队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案件具体负责方,需内部了解。截至发稿前,记者未收到相关回复。
责任编辑: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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