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三类开放属性,细化全链条管理,泰安公共数据开放试行办法9月1日实施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07-28 1348

近日,泰安市大数据局印发了《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将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办法(试行)》作为泰安市首部专门针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围绕公共数据的开放机制、开放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制度要求,标志着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办法(试行)》共6章34条,通过建立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体系,实现公共数据从目录编制到开放利用、从安全审查到监督评估的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在开放机制方面,《办法(试行)》明确“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将公共数据划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无条件开放”三类,细化开放属性认定标准和数据分类管理要求。在开放管理方面,《办法(试行)》对开放目录编制、数据清单编制、数据质量管理、开放方式、开放协议、数据开发利用等环节提出操作指引,鼓励探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推动公共数据价值释放。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试行)》确立了安全责任体系,对开放前数据审查、开放中风险防控、开放后风险处置提出具体规范,并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数据的保护作出重点规定,确保公共数据可控、可管。在监督保障方面,《办法(试行)》结合泰安市首席数据官和专管员制度,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推动数据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同时,建立成效评估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确保工作开展有标准、有反馈、有问责。

为保障数据安全,《办法(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构建全链条数据安全保护机制。

在明确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原则和各单位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泰安市对数据提供单位、大数据主管部门等多元主体的安全职责予以细化界定,切实强化隐私数据和敏感信息的合规保护,严防数据泄露、滥用和非法交易等风险,确保公共数据开放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安全有序推进。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试行)》在《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分类要求,从公共数据开放的源头把关,切实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市大数据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试行)》的出台明确了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领域管理职责、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从制度上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有效开放,对提升数字政府建设水平,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为推动《办法(试行)》的落地实施,泰安市将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准确理解、贯彻执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落实泰安市2025年度公共数据开放工作计划,完成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工作任务,持续提升数据开放质量,引导数据创新应用并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出台《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明确公共数据开放的具体工作要求和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数据开放、数据获取、数据利用的申请和审批要求,形成标准高效、职责清晰、协同推进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格局。

公共数据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型生产要素”。《泰安市公共数据开放办法(试行)》的实施,将为泰安市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打造高效能数字政府、培育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泰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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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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